本网淮安讯:任某与吴某系婆媳关系,2002年,吴某丈夫钱某病故后,吴某翻建了其与钱某生前共同所建的三间旧房屋并砍伐出售了房前屋后十余棵意杨树。20092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已被任某拆除的房屋和砍伐的树木中应由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件审理中,吴某虽对其一人处置钱某遗产的事实无异议,但因属于遗产的房屋和树木已灭失,无法鉴定遗产价值,吴某和任某陈述的遗产价值差距太大,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难。为此,承办此案季法官将任某、吴某所及其在村的部分干部群众请至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与讨论灭失遗产在当时、当地的价值,当着熟悉当地民情的庄邻面前,任某和吴某不得不按照当地通常标准如实陈述了灭失房屋和树木的价值,由于双方陈述基本一致,季法官遂要求任某和吴某当即书面确认灭失遗产价值,并趁热打铁,与任某、吴某释法论理解心结,终使该案得以调解。季法官巧定灭失遗产价值,不仅使这对反目的婆媳节约了诉讼成本,避免了一起因遗产价值无法确定所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讼累,同时也促成了这对苦命婆媳间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