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建公路的临时便道通行,施工车辆与社会车辆混行,原告因雨天湿滑,躲避车辆,倒地受伤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施工方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按其过错承担40%的责任,判决赔偿叶某损失18000余元。

  原告叶某诉称,2014年6月25日14时许,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金坛市常溧高速施工便道向儒林镇行驶,行驶至常溧高速施工便道路段时,因雨天湿滑,原告躲避对面的社会车辆和施工车辆时,摔倒受伤。叶某经住院20天治疗,用去医疗费25600元。2014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叶某家属于2014年3月26日报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事故责任。2015年2月28日叶某所受之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叶某为十级伤残。原告主张被告按60%承担原告的损失35000元。

  被告施工单位辩称,原告是自身原因受伤,且施工便道是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只允许施工车辆作业,并不是公共的道路,该情况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中有记载,且事发时为下雨天,原告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自身具有重大的过错。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在事故路段施工时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设置禁止通行等防护措施,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致使非施工车辆进入施工路段,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该路段为施工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仍驾驶二轮电动车通过,亦未采取谨慎驾驶的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