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  日前,建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祁某、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与沈某为讨回债务,一起去盐城找债务人周某,找到周某后,二被告人提议与周某到建湖县某茶社一起谈谈,周某便与他们同去。当二被告人听到周某说欠的钱什么时候还说不清时,便要求跟随周某一起外出筹款还钱。后因对周某借到的款项数额不满,便要求去周某家,周某说没带钥匙,后二被告人找来锁匠与周某一起到周某位于建湖县城的家,将周某家的门打开并换上新锁,在周某家二被告人让周某写还款计划、房屋抵押协议,周某不肯,二被告人便对周某进行殴打,后周某被迫写下借条、房屋抵押协议、还款计划书,直至晚上九时许,周某方得离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祁某、沈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不大,庭审中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均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