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楚州法院:3月执结省院指定执行的8年陈案
作者:王家庚 发布时间:2009-03-18 浏览次数:826
1995年,缪某分包南通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但工程结束后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并于2001年在所属的南通某法院打起了官司,法院判决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53余元,不久缪某又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尚欠的50万元由被执行人在当年4月底前给付20万元、2005年元月底前给付12万元,申请人对余款放弃,但被执行人并未按和解协议兑现,直到2006年9月才付清了协议约定的数额32万元,而申请人则早在2005年初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一方说已履行了义务,一方称还应继续执行,当地法院做了很多说服解释工作,但双方各执已见,就这样僵持了两年多。2008年年底,省高院指定该案由楚州法院执行。办案法官在准确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把思想工作放在前,耐心地说服、深入地解释、中肯地分析利害得失,最终促使双方在2月底达成调解。被执行人按约在2月底给付10万元后,又按约给付了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