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法院分析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作者:王丽 发布时间:2009-03-13 浏览次数:1156
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矛盾的妥善处理与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婚姻家庭类案件处理的是家庭内部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难点:
第一,多数当事人对立比较严重。到法院起诉的婚姻家庭案件,一般都是已经经过双方的协商或基层组织的调解而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所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情绪易激动,很多开始并不愿意调解或调解差距过大,庭审过程中容易发生闹庭事件,对法官的庭审控制能力和调解能力要求很高;
第二,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婚姻家庭纠纷不同于其他民商事纠纷,最大的表现在于证据方面,当事人在起诉前并没有证据意识,绝大多数只靠自身陈述,这虽然符合常理,但给法庭调查带来很大的困难,若在案件处理上一味追求证据,容易使当事人对承办法官产生不满情绪,认为法院官僚作风,导致案件更加难以处理;
第三,现有法律政策不甚明确。带有拆迁问题的析产案件在我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属最为棘手的案件之一,无论是单独起诉的析产纠纷还是离婚案件中夹带的财产处理,由于拆迁房产一般牵涉当事人的权益较大,双方让步空间小。但地方拆迁政策并不统一,拆迁安置标准不尽相同,政府政策文件不甚明确,这就为拆迁问题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针对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以上特点,为妥善处理好每个案件,审判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重视案件的调解工作,对婚姻家庭类案件,审判人员庭前、庭中及庭后要始终不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保案件“能调则调”。许多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就是为了能有一个倾诉心声的平台、宣泄不满的渠道,对于这样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可以充分发挥“倾听的艺术”,从倾听中寻找矛盾、发现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为了调解家庭内部矛盾,发挥最大的智慧,积极调动各方力量缓解矛盾,对当事人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大程度的做到善良与公正。
二、做好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对于需要判决的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注意对法律规定的释明,积极指引当事人提供证据、做好诉讼保全,适当放宽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在判决文书中加强证据认定及法律说理的内容;在判决后对于需要申请执行或上诉的当事人认真做好诉讼指导工作。
三、重视弱势群体的保护。离婚案件中的农村妇女,赡养纠纷中的高龄老人,抚养纠纷中的年幼儿童,几乎每一类的案件中总有一方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基层法院法官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与日俱增,但面对这些案件中的弱势群体需要一颗仁慈的心,只有这样他们的权益才能被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才能感受到法官、法院的人文关怀。
四、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以较有亲和力的法官较为适宜,但其在工作中接人断案必须更加严格、公正、文明。不可放松对庭审秩序的维持,对于干扰庭审的人员仍要严厉批评,以维护法院的权威与尊严,规范着装、规范庭审用语和庭审小结以提高庭审质量和庭审驾驭能力。另外,我院还专门对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部分进行了比较研究,总结出一些较为适用的方法,提高了整个裁判文书的事实和说理。在案件审理中,努力做到凡事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自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让每一个当事人通过法官的言谈、行为,建立起对法官的信任与对法院的信赖,通过化解每一起家庭矛盾从而为社会和谐作出应尽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