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会计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刑
作者:卢静 发布时间:2012-05-02 浏览次数:472
近日,宝应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6年4月,程某应聘到某工艺品公司担任总账会计。期间,公司成立了一个基金会,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公司售卖废品物资所得及公司小卖部的营业收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小卖部的进货款以及对公司部分困难职工进行补助。基金会成立后,公司将这笔钱存在信用社,存单交给程某保管。2011年4月,程某从公司离职,但并未将存单交还给公司。此时,存单上的存款已经有10万余元。2011年8月的一天,程某将存单上的钱取了出来,并用这笔钱缴纳了自己所购房屋的购房款。公司发现基金被挪用后多次向程某催要,程某却一直拖延不还。
宝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程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