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南京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一批涉及家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多达十起,既有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其他法院关联案件的解决,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并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较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原告宗某享有“床(战车床)”“餐桌”“茶桌”“吧台(骑士)”等十项外观设计专利,并出资成立了家具公司,市场销量甚好。后原告发现,北京博大兴业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代理经销上述产品的机会,掌握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材质及生产工艺、市场销售渠道等情况,仿冒原告专利产品创设了“北欧艺家”品牌家具产品。原告遂将生产商北京博大兴业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张立滨和销售商郭翠君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十起案件,每起5万元)和相关合理费用。

主审法官茅?P晖、程堂发清醒地认识到关联案件的裁判结果影响力比较大,稍有不慎就会降低裁判的公信力和公众对法院的社会评价,于是他们将调解确立为案件解决的主要思路。而且该批案件的原、被告之间曾经存在代理经销的供货关系,属于“熟人打官司”,双方又各自聘请了代理律师,这些似乎都为案件的调解创造了一系列有利条件。由于当事人在上海、山东、北京、南京等不同的地方,首先通过电话进行调解。然而,主审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却遭到了重重阻力。被告律师态度强硬,不仅认为不构成侵权,不同意调解,而且揪住原告在诉状和提交的证据中专利早已公开的错误表述等个别问题不放,就此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申请,并自认为原告的专利一定能被宣告无效。虽经法官再三做工作,案件还是毫无进展。此时,主审法官了解到原告在浙江杭州中院也起诉了十九起相关案件,已全部开庭。当庭调解未成。其中有十件涉案当事人和专利均与南京受理的案件相同。丰富的审判经验使法官意识到直接找当事人谈也许会是另外一种结果。果然,经过劝说原、被告同意调解,但被告并不承认侵权,对“停止侵权”的措辞不能接受,也不同意撤柜,而且认为50万元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告则坚持一定要确认被告侵权,否则不同意调解,但在赔偿数额上可以作出一定的让步。于是,承办法官进一步通知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参加面对面的调解,但被告均未到庭,原告情绪被激化,调解又一次陷入困境。庭后,合议庭通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均构成相同或近似,如调解不成,应依法判决结案。然而,承办法官决定再做最后的努力,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的熟人关系,分别做了大量细致、耐心的工作,分析利弊得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再行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最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12万元,协议在措辞的表述上有所缓和。这样一来,原告达到了制止侵权的目的,被告也在赔偿数额上获得了心理平衡。不仅如此,原告在获得赔偿款后,主动撤回了在杭州中院的相关诉讼,被告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了无效宣告的请求。至此,南京中院首次受理的十起家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案结事了,同时也及时解决了兄弟法院的关联案件,有效节约了司法和行政资源,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调解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特殊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