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冒领货款 被判刑
作者:卢静 发布时间:2012-05-02 浏览次数:363
近日,宝应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昌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昌某在某电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授权昌某由其全权负责与陕西某钢铁公司的业务往来,昌某代表电器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领取款项,电器公司按比例付给昌某业务费。后来,由于与电器公司在销售利润提存结算问题上产生分歧,昌某对公司产生不满,于是擅自中断了从该公司供货,同时寻找其他货源并以该电器公司的名义向钢铁公司供货。为了从钢铁公司领取货款,2009年3月,昌某私自刻制了1枚“江苏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在6份收款收据上,以该电器公司的名义从钢铁公司领取货款。案发时,昌某已先后领取货款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昌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昌某是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