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首例禁止令,判被告禁止从事赌博性质的活动
作者:曹味东 缪琴奇 发布时间:2012-05-02 浏览次数:306
4月29日,靖江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发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该院首份禁止令,判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9岁的被告人王某,来自江苏盐城市亭湖区,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在2010年7月2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罚款500元。但王某不思悔改,当年8月至12月间,王某在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他开设的游戏室内,设置斗地主机、麻将机、押金花等具有积分退币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1台供他人参与赌博,非法获利17700元。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依法扣押了这11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但王某闻风潜逃,在全国清网行动中,被滨海县公安局抓获。今年4月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期间,王某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等,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退出违法所得,主动接受财产刑,故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禁止令制度是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承办法官介绍说:“我们判决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期间从事赌博性质的活动,是防止他再次以这种方式进行犯罪活动。如果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