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2008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在金湖县联通公司门口将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另案处理)。2008525晚上,被告人朱某在金湖县城惠民市场,又一次将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被告人朱某二次卖给杨某的“甲基苯丙胺”重约1

20081029,被告人朱某向金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朱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