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审结一起因儿童嬉闹玩耍而引发的聚众斗殴案,参与聚众斗殴的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兄长李某、妹夫薛某分别被判处八年、六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201210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小孩与受害人王某家的小孩在一起玩耍时发生争吵,李某某的父亲见状即推搡了王某家的小孩一下,王某夫妻见李父推搡其小孩,一气之下也纠缠推搡了李父。105日李父将此事告诉了在外打工刚回家不久的儿子李某,李某认为其父亲受到王某的欺侮,就将此事告知自己的弟弟李某某及妹夫薛某,在无锡打工的李某某及薛某闻听此事后,随即于当晚从无锡回到老家阜宁,次日凌晨,李某某带着自己的三个朋友携带刀棍前往王某家报复,李某及薛某也先后赶到王某家,在叫门未果后,强行砸开王某家玻璃门,一起对王某的父母、王某夫妻及闻声赶来的王某之兄王某某进行了殴打,导致王某父母、王某夫妻、及王某之兄王某某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外伤性脾破裂构成重伤,王某夫妻及其母亲多处构成轻伤,王某父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经当地群众报案,李某兄弟及薛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持械参加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据此,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对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