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索回恋爱期间给女方的财物,竟然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最终被亭湖法院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许某与王某于2005年底相识。在恋爱期间,许某陆续给了女方一些钱物。后两人断了联系,许某就不停地通过QQ号与王某联系。200852813许,许某通过QQ号终于把王某约出来。两人相约见面后,许某强行将被害人王某带至盐城市区一宾馆房间内予以拘禁。在拘禁期间,许某为索要财物,对王某实施殴打,并逼迫王某打了一张欠其人民币20000元的欠条。后许某见自身无法向王某要回财物,便于当日15时许,将王某带至派出所进行报警。直至此时,被害人王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荣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糊涂地许某哪知道索债不成,自己反而先触了法,构成了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