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基层组织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在苏审结
作者:王加冠 蒯刚 发布时间:2012-05-02 浏览次数:324
4月28日,全国首例基层组织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在江苏省响水县法院顺利审结,法院终审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陆某、王某的婚姻无效。
2009年8月21日,被申请人王某与黄某在响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曾协商过离婚事宜,但一直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王某与陆某又在该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被申请人所在地响水县南河镇薛荡村民委员会发现民政机关错误登记后,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上述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已与黄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夫妻关系,而其又与被申请人陆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手记:现行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基层组织才有权启动司法程序,禁止民政局自行纠正错误登记行为。本案中,民政机关发现登记错误事实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协调,以期通过近亲属启动司法途径予以纠正,结果均被严词拒绝。由于本案的近亲属都放弃了这个权利,基层组织才作为申请人参与诉讼,纠正已发生公定力的行政行为,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尚属首例。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