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万巨款被盗的责任归宿
作者:李自庆 发布时间:2009-02-04 浏览次数:1065
本网南京讯:银行卡上的46万元被盗,江苏省南京市的王永胜将涉案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近日,王永胜的诉讼请求获得鼓楼区人民法院全部支持,46万元巨款失而复得。
46万巨款这样被弄走
王永胜是一家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一直在江宁区搞工程建设,为了方便在市区购买建筑材料,2007年10月,他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的借记卡。在这张卡里,王永胜经常会存入大笔资金。
王永胜感到情况严重,于是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两天时间内王永胜的借记卡先后有18笔取款和消费,取款加消费总额达46万余元,取款和消费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南昌。
时年27岁的汤海仁是江西省余干县人,4年前曾来南京打工,靠帮别人张贴违法小广告挣点糊口钱,没混多久他就回了老家。
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全额支付
从借记卡上的钱突然消失的那一刻起,王永胜就不停地找银行交涉,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银行不干。案件侦破后,银行的理由更足了,认为这是刑事犯罪而不是ATM机的技术漏洞造成王永胜资金被盗取,所以本案与银行毫无瓜葛,王永胜的钱应该由警方向犯罪分子追索。
除汤海仁外,其余犯罪同伙一直没有落网,如此一来赃款也就难以追回。王永胜于
由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审理,下关区法院裁定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中,王永胜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他认为原、被告是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护好原告的资金安全。刑事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被告所属的银行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或疏忽,因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原告并无过错,被告理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
被告河西支行辩称:原告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就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双方的分歧太大,法庭调解失败。
银行的终局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丁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被告银行隶属中国银行总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存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其本身亦能从柜员机的设置行为中获取经营收益,因此,在人机交易中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
丁广说,在我国,银行ATM机的出现只不过10年左右的时间,但从它一出现在公众视野的那一天起,犯罪分子就一天也没有放过它。2001年6月,鼓楼区法院判决了南京市首起针对银行ATM机的犯罪案件,当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之后尽管银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机的技术含量,但类似的犯罪却有增无减,仅去年一年公安部对类似案件挂牌督办的大案就有6起。技术是个无止境的东西,银行取款机的技术含量提升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会跟进。那么在储户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窃取了储户的资金,银行就应当承担储户的全部损失。
丁广强调,银行自助取款机因技术和管理缺陷而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现象,并非本案被告一家银行存在。此案判决的示范意义就在于,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既然要设无人值守的自助取款机,那就必须要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而一旦储户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资金被人盗取,那银行就得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