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清河法院民二庭重视调解巧化矛盾
作者: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2-03 浏览次数:714
本网淮安讯:淮安清河法院民二庭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法院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充分认识法院调解的优势作用。优势一:自主性。法院调解虽是法院启动但是仍旧在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前提下进行的,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优势二:高效性。法院调解相较诉讼而言,程序简便易行,能迅速、快捷、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优势三:终局性。法院判决从法律硬性上解决了纠纷,但并不能有效化解当事人间的敌对。而法院调解更多面向的是当事人双方未来的关系,灵活运用法律作出的,所以调解不仅从法律层面上而且从社会层面上解决了纠纷,真正达到“事了”的目的。
其次,研究并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法。我庭审判人员坚持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和判前调解三结合,依法维护与合理让步相结合,总结出“亲情感化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冷却择机调解法”、“求同存异调解法”等等切实有效的民事调解方法。
再者,将调解与撤诉紧密结合。对能当场或较快时间内结清的案件,审判人员积极促成当事人义务的履行,以撤诉的方式结案。这一做法顺应了中国人的厌讼心理。
“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让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双赢,案结事了,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是审判工作的最高追求,也是法官办案的最高境界。”这是金庭长经常说的一句话。民二庭全体干警也真正做到只要有1%的调解希望,就付出100%的努力。例如在原告王连肴、王春新、王春刚与被告蒋方龙、蒋开富、蒋会春、刑贵华股东权纠纷案,经过三次开庭,两次审委会讨论,但由于在法律适用存在空白,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尤其是原告不仅进行了上访、信访,还在《淮水安澜》网站上发帖子,质问清河法院是否有公正的法官,负面影响较大。该案经过历时五个月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