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车交会伤成植物人 事实不明车主担责任
作者:张燕 发布时间:2009-02-01 浏览次数:818
本网苏州讯:货车与行人交会过程中行人跌倒受伤,因现场未获保护,事后报警已无法查证事故事实,就货车车主是否应对巨额赔偿负责,引发责任还是道德的重大争议。近日,张家港法院对这样一起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在确认本案系交通事故的基础上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的损失39万余元,由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赔偿60%。
2008年5月的一个下午,孙某驾驶小货车行驶至某乡间路段,遇吴某肩挑油菜秸秆从农田走上道路,交会过程中吴某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保护现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交警大队调查后认为,因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保护现场,故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吴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虽已出院,但仍昏迷,经司法鉴定呈植物状态,为一级伤残,存在护理依赖,并考虑长期营养支持。
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成,2008年8月,吴某涉诉,主张原告受伤系孙某所致,孙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负责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并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辩称,吴某是自行不慎跌倒,与被告驾车行驶没有任何关系,仅凭没有结论和责任断定的事故认定书推定被告负事故全责依据不足。被告车辆通过时还与原告打了招呼,待其通过后,发现原告不见人影,遂下车查看,发现原告跌在被告车后三米远的地方,因为乡里乡亲,便立即上前搀扶,并叫来原告家属,当时并未发现原告有任何外伤症状。因双方都觉得事情不大,一致同意先进行抢救而未报警,到医院后因家属没有带钱,被告还借钱给原告治疗,被告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所为是关心他人的善意之举。对原告的诉请,其不能接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受伤是否是交会过程中被告车辆所致。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描述的基本事实来看,吴某系在“交会过程中跌倒受伤”,这意味着原告有可能与被告车辆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也可能未曾发生碰撞仅是因为避让车辆不慎倒地受伤,另外也不排除原告在肩挑重物情况下通行时未尽注意义务或是自身疾病等其他原因倒地受伤的可能。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事故原因各执一词,但均未能提供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加以证明。结合现有证据,从优势规则和一般生活常理来判断,在当时无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原告因被告车辆所致受伤的可能性要大于其他推测的可能性。在客观事实无法查证的情况下,难以评判被告在事故之后的表现是基于做人的道德还是良心的谴责,但其在客观上确实对原告采取了积极的救治行为,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要求被告对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亦不甚妥当。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