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乡地种 法院维权获支持
作者:孙海雷 戴志诚 发布时间:2009-01-20 浏览次数:1018
本网盐城讯:因国家农村土地政策调整,加上受金融危机影响,在外打工的农民工钱永平返乡种地,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理这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位于射阳县千秋镇三区居委会2组10排15号2亩土地由原告钱永平种植、收益;位于射阳县千秋镇三区居委会2组9排18号3.3亩土地限被告陆从华于
射阳县千秋镇三区居委会2组村民钱永平与被告钱永进是叔伯弟兄关系。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原告钱永平取得了本村组10排15号2亩和9排18号3.3亩合计5.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原告外出打工及当时种植土地成本较高等原因,原告将自己有承包经营权的5.3亩土地交给被告钱永进种植、收益,被告钱永进因要开蟹塘进行养殖,遂将原告的3.3亩调给被告陆从华进行种植、收益,而被告陆从华在本村组9排16号有承包经营权的3.3亩给被告钱永进开塘养殖。对此,原告均表示认可。近年来,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原告分别向两被告欲要回自己有承包经营权的5.3亩土地。经村委会调解两被告均不同意将5.3亩土地给原告种植经营。原告钱永平于
该院耦耕人民法庭受案后,及时到现场巡回办案,查明,原告在被告钱永进手里的2亩土地,被告钱永进未曾种植,且同意归还原告随时种植;原告在被告陆从华手中的3.3亩土地上,被告陆从华已种植了大蒜。法庭又通过镇、村组织多方协调,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取得了5.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当然有权在这5.3亩土地上进行种植、收益。被告钱永进占有原告的2亩土地同意由原告种植,法院予以认可;原告被被告陆从华占有的3.3亩土地,未进行合法的流转及承包,当然该土地应由原告种植,被告陆从华认为因调换土地对其有损失,被告陆从华可另行依法主张。因被告陆从华在原告有承包经营权的3.3亩土地上已种植了大蒜,可由被告在大蒜收获结束后立即交由原告种植、收益。
据此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