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三大机制为诉讼减压
作者:佟管 发布时间:2009-01-13 浏览次数:590
本网徐州讯:今年以来,由于继续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费标准大幅降低的影响,民商事案件在去年增长的基础上仍持续大幅增长,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由此引发各基层法院民商事收案同比增长明显。以徐州市11个基层法院为例,除九里法院管辖区域较小、增幅较小外,其余10个基层法院中有9个基层法院收案增长幅度较大,其中,5家较去年同比增长30%左右、4家同比增长40%左右,而铜山法院管辖范围之大、人口之多及经济发达现状可以说众人皆知,然而该院增幅同比却大幅低于周边基层法院,上升幅度仅为15.54%,低于全市基层法院平均收案增幅16.19个百分点,究其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是完善多元化矛盾调处机制,从源头化解矛盾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及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针对由此带来的案件压力及信访隐患,我院党组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在定期召开行政单位、劳动单位座谈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矛盾调处机制,与县劳动局、县工会联合召开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共同分析造成此类案件激增的原因,并确定敏感劳动争议先行委托工会调解,针对存在劳动争议隐患的相关部门要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形成报告报县委、县政府,确立了法院与劳动局、总工会案件定期交流制度,联合把矛盾化解在仲裁前、诉讼前、诉讼外,最大限度实现社会稳定。
9月初,在县政府支持下,我院召开了21个乡镇镇长座谈会,会议除对将执行不能纳入社会保障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及加大执行力度形成共识外,还形成了法院与乡镇政府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即凡涉及村委会案件及时与镇政府沟通,与镇政府共同做好协调工作,协商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协助化解镇村两级债务;配合镇政府做好矛盾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疏导工作,有计划地化解矛盾,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当地。通过多元调处机制的构建与推行,我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及涉村、涉府等矛盾激化案件被化解在基层,无须进入诉讼程序即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积极探索诉调对接新模式,以点带面,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以来,我院先后受理刘某等6人诉基层供销社劳动争议案件、铜山新区环卫处4名工人诉铜山县环卫处劳动争议案件、欧某等10人诉铜山县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每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背后都存在几十人甚至二、三百人的待诉群体,矛盾非常激化,处理稍有不慎即会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院针对刘某等人与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跨度时间长、调解难度大的特点,主动邀请县供销总社、县工会参与庭审并做双方工作,最终促使案件圆满解决,案后,供销社根据法院的建议,有效地解决了待诉群体的争议,化解了矛盾纠纷;通过庭审调解,县环卫处主动做好原告及待诉群体的工作,原告主动撤诉,同时也化解了与其它待诉人群的矛盾纠纷;鉴于欧某等10人诉铜山县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当事人与待诉人群132人已数次到交通局、劳动局集访,立案后又到法院缠诉的事实,为全面掌握案件相关情况,我院组织人员到县劳动局、县总工会了解情况,并牵头召开了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总工会、县劳动局、县交通局有关领导和本院院长、民商审判骨干力量参加的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研讨会,会后,法院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根据省院座谈会纪要精神,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显然争议不能得到解决。为此,我院向县政府建议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尽快处理此案,将企业恢复到股权转让前的状态,依法进行股权转让,有序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目前,县政府已采纳了我院的建议,成立了以交通局局长为组长、政府办、公、检、法、司及发改委、县工会、劳动局等单位为组员的清理小组,正式进驻港务公司处理所涉事宜。
三是积极推行诉前调解机制,强化司法建议功能化解矛盾
今年7月,我院与县司法局及法律服务机构联合开展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活动,在院及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特邀人民调解员和律师进行诉前调解,对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免收受理费用。一年来,我院诉前有效化解矛盾纠纷225件,其中包括朱传军等56人诉县政府招待所系列欠款、租赁、工程款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与县政府协调,该批案款已陆续赔偿到位,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另外,我院还通过加大诉前保全力度、积极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等促使矛盾双方诉前和解及主动放弃诉讼,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再成讼,同时拓展立案环节审查功能,在审查陈军等11户村民诉本县张集镇张集村六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及以陈召存为代表的35户村民诉本县单集镇岳楼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材料时,经审查证据材料及调阅本院判例,发现上述所涉土地权属不明,以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未予立案,同时分别向铜山县张集镇政府和单集镇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处理,同时应做好有关当事人的信访稳控工作,不久,两镇政府对该建议予以回复,收到预期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