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力求行政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化,达到“案结事了、息讼罢访”的目标,铜山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寻求“官”、“民”权利的平衡契合点,运用行政诉讼协调机制,营造“官民双赢”的纠纷解决途径。

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该院始终坚持三个“基本点”:第一,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严令禁止为了撤诉结案而盲目地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当事人不同意协调处理的案件,绝不强行协调,当事人达不成协调意见的,则应及时裁判;第二,建立与行政机关沟通机制,调动行政机关协调主动性。该院特别针对诉讼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以及被诉行政机关相对集中、案由集中的案件,深入调研,分析案件的成因、根源以及解决方案,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从源头减少同类案件的发生,引导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协调;第三,加强协调的规范性、合法性。行政诉讼协调具有处分公权力的特点,协调过程中强调找准法律依据点,坚持依法协调,把协调工作限定在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补偿行为、行政不作为等法律不禁止协调的案件中。

经过深入调研,该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协调处理:对于经审查原告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的,法官明理释法引导起诉;经过庭审,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合法,行政机关处罚正确的,法官明法析理劝导撤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有瑕疵的,经法官协调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行为,原告主动撤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方面存在缺陷的,通过协调促使行政机关做出一定让步,从而原告撤诉;行政不作为案件,法院督促行政机关自动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但原告在实际生活中确有困难,当事人申请协调的,法院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原告进行疏导和规劝,从而撤诉。1-11月份,该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74件,经协调促成当事人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的占50.1%,取得了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