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那些配件?设备已经交付 配件交付不明引发诉讼
作者:邓文瑶 何英 发布时间:2008-12-01 浏览次数:934
本网无锡讯:卖方向买方送货时,由于双方未对所送货品进行全部清点,买方坚持认为重要配件没有收到,导致自己遭受重大损失,故拒付余款。一场定作合同纠纷由此产生,经无锡南长区法院依法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原告机械厂诉称:04年3月,自己与某工程局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自己为对方加工定作清污机等设备,合同总价为51万余元。自己履行了所有义务后,工程局仍欠21万余元未付。
被告工程局接到诉状后大呼冤枉,辩称:原告自己严重违约在先,其交付设备的时间逾期,安装时也不派员到场指导和调试,出现质量问题更是不闻不问。更严重的是,自己至今没有收到合同中约定的大量配件,由于只能另行购买,所以对工期造成了重大影响。原告上述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余款,所以自己不应当再付款给机械厂。
庭审中,双方均向法院提供了机械厂的送货单,末尾附注:附件箱未清点。原告坚持认为配件全部都在附件箱中,只是清点时疏忽了。由于被告未及时付款,自己也没有义务为其指导调试机器。被告则称:这么重要的配件应当在送货单上单独列出,不可能放在附件箱中,自己根本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配件。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积极组织了调解,最终达成了双方均认可的调解方案:机械厂将发票、产品合格证、出厂资料、说明书等提供给工程局,工程局收到这些材料后支付17.5万元给机械厂。目前,双方均已按调解内容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本案标的达50余万元,标的物主要是一台大型设备及其配件。机械厂作为供货商,在履行交货义务时疏忽了对附件箱的清点,导致了配件交付不明,致使剩余货款不能及时回笼。买方对其不完全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成立,但其损失还有待于进一步证明。在法官的努力下,这起“因小失大”从而具有一定复杂性的官司得到了妥善、快捷的处理,其中的警示性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