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四项措施为《执行程序问题解释》实施做准备
作者:杨海平 朱敏慧 发布时间:2008-11-28 浏览次数:445
本网南通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问题解释》)将于
一是强化学习宣传,力求审执人员准确理解,人民群众及时知晓。该院在《执行程序问题解释》颁布后,结合审判、执行实践,迅速学习、积极落实各项措施,使执行干警在贯彻《执行程序问题解释》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在施行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方位覆盖。同时还利用县“一报两台”分批次将《执行程序问题解释》进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知晓并学会运用《执行程序问题解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开展交流研讨,务求审执人员深刻领会。由于《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执行标的的异议以及相应的审查,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复议、执行分配方案不服可诉讼救济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为执行工作解决了执中涉审、执行无法溯及审判的问题。为让每一位审执人员迅速掌握、运用自如,该院组织审判、执行骨干对《执行程序问题解释》中相应条款进行深入探讨和调研,并写出分析文章在全员大会上进行交流,以增强审执人员在《执行程序问题解释》实施后具有相应的应变处置能力。
三、建立相应机制,保证法院内部诉执协调对接、政府部门配合支持。《执行程序问题解释》明确要求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异议审查权的内部衔接及法院和政府部门的外部配合。《执行程序司法解释》颁布后,该院一方面强化审执协调,使内部运行能达到准确、及时、统一、高效的新要求;外部依法院执行中形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强化对公安、银行、国土、工商、房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执行程序问题解释》的新内容、新要求、新精神及时通报到以上各相关部门,以便于各部门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有效配合、积极支持。
四、完善法律文书,为规范执行提供法律文本支持。该院针对《执行程序问题解释》中的《报告财产令》、管辖裁定、执行异议裁定及暂缓、中止执行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新要求,将原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升级为《报告财产令》,严格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起一年内对财产变动情况进行报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拟定了《限制出境令》、《限制出境函》,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同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配合,建立和完善相关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为规范执行提供法律文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