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打假英雄 实求不当利益
作者:钱伟 发布时间:2008-11-28 浏览次数:1123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参阳胶囊的事实双方无异议,关键是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并保护的主体及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关于主体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限定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就本案而言,仅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0盒参阳胶囊事实的表象来看,确实不足以怀疑其不属于生活消费所需,但从被告所举证据来看,原告在被告处购药当日,还在南通市崇川区另一药店购买了同样数量的参阳胶囊,这种同一天分别在两家药店购买高达60盒相同药品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常人的购药习惯,令人对其购药动机的正当性产生怀疑亦属情理之中。因此,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原告除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之外,还应对该行为的合理性进一步证据补强或作出合理的解释。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虽然主张该药为其个人治疗所需,但其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关诊断资料。而对其在同一天先后在崇川区和开发区两家购买相同药物,其所作的途经开发区,并试图获得更多优惠的解释亦难以令人信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药款并赔偿一倍、赔偿车旅费和查询费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马某提起上诉,后其又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