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育龄妇女谈某在做计划生育常规检查时,被乡计生服务站的人多上了一只节育环,中途摘除后又重新多上了一只,导致多余的一只节育环在她体内留存了15年之久,给她带来了难言的病痛。谈某因索赔不成,以医疗损害为由将乡计生站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谈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5万元。1124,宿迁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199211月,原告谈某在被告泗洪县某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按照有关规定上环避孕。1993年在一次常规检查时,乡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误以为谈某节育环已滑落,未问明情况即自作主张为其又上了一枚。此后谈某一直腹痛,经期出血量多。虽多次到被告处和医疗机构检查,亦未发现实质性病变,用药后疼痛症状能够缓解,但停药后症状如初。

直到20053月,谈某在保证不生二胎的情况下,乡计生站为其取出一枚节育环,取出后当晚腹痛停止,以后经期出血量也正常了。但2006年底镇计生干部惟恐谈某受孕,就又给原告上了一枚节育环。导致谈某的腹痛、出血量过多等症状又恢复如初。20072月,谈某到泗洪县人民医院检查,方得知自己体内有两枚节育环,而造成自己多年病痛的原因,也是体内多余的一只避孕环。谈某在取出避孕环后即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失误”,仅同意赔偿谈某500元。谈某无奈,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谈某在被告泗洪县某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按规定避孕上环,因该站服务人员工作不细致使原告多上一环,造成原告精神、肉体的痛苦延续多年,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谈某得的是计划生育并发症,属行政管辖范畴,该辩称没有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此案属民事管辖范畴,据此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宿迁中院,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