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加油芯片牟利 构成犯罪受到惩处----睢宁法院审理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8-11-20 浏览次数:1048
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结一起修改加油机上芯片数据并从中牟利,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蒋某、吴某各一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在得知福建省郑某能将加油机上的不可调节流量系数芯片改为可调节流量系数芯片后,于2007年初至2008年6月间,多次和郑某联系,以单价30、50、8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该芯片,并获取密码及操作方法,然后以单价1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吴某。吴某在上述期间先后为16个加油站29台加油机更换芯片,将不可调节流量系数的芯片改为可调节流量系数芯片,使加油流量变成可调系数1%-20%,并收取每台加油机芯片费用500、800元不等。致使16个加油站在日常经营中提高加油机流量系数,减少出油量,欺骗消费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蒋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对加油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增加,导致加油站以少充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