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情暖“钉子户”把拆迁难案办成“和谐案”
作者:刘军 晁岱卿 发布时间:2008-11-13 浏览次数:774
2006年6月,新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需进行房屋拆迁,与曹家五户发生了争议。2006年9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新沂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了行政裁决申请,在裁决期间,行政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调解工作无果,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年2月作出了行政裁决,规定了补偿但被执行人不服行政裁决一直未搬迁。2007年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时过境迁,新沂市房价一年之间几乎上浮了一倍,被执行人认为房屋拆迁补偿严重偏低,更是坚决不同意搬迁,还宣称“我家存放有汽油、液化气罐,我75岁的母亲,78岁的父亲也在家中,我们要不惜一切代价用生命捍卫自己的财产,与房屋共存亡。”并多次到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上访,相关领导也多次了解、关注此案执行进展情况。
此案久拖不决将严重影响拆迁进程,新沂法院受理后,引起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针对争议的焦点,耐心细致地向被申请人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说服疏导工作,并就其最关心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经过听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张贴强拆公告。至此,承办法官仍未放弃与被申请人的沟通,亦然希望通过和谐的方式处理此案。
多次协调疏导终于有了成效,被申请人最终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自动履行了拆迁义务,此案和谐圆满解决。承办法官指出,我们应当把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变为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尽量少一些“法不容情”,多一些“情法并融”;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把每办一起这样的“和谐案”,都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司法和谐的现实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