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与市司法局等联合制定诉调对接工作意见得到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11-11 浏览次数:1093
本网南京讯:近日,南京中院与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受到了南京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朱善璐在《意见》上作出批示:“应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积极缓解社会矛盾,为凝聚各方力量,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植作出批示:“诉调对接工作是我市政法工作的一个特色和优势,希望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按照意见要求,深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措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法治南京建设做出新贡献。”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意见》明确要求,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主要职责是诉前调解,同时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或邀请协助参与诉讼、执行以及涉诉信访中的调解工作。二是规范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的选聘。《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区县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结合工作需要协商确定调解员的数量和人选,由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纳入司法行政部门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库,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从工会、妇联等单位聘任特邀调解员。三是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流程。《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德、平等自愿和尊重诉权的原则。同时,《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后,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纠纷和行政诉讼、执行和涉诉信访中可以通过协调、调解化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四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立案前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五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机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经费作为专项经费依据国家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规定纳入同级区(县)财政预算,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定期对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要求。要求各区县法院和司法局进一步重视诉调对接工作,积极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实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尤其是财政上的支持,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经费保障问题;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局的工作联系,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和日常工作联系,共同研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从源头上防范和解决矛盾纠纷;大力加强工作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牢固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