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生前债款 妻子起诉追索
作者:陈伟伟 发布时间:2008-10-29 浏览次数:1082
本网徐州讯:丈夫生前借款给他人,经多次追索,均未能将借款收回。丈夫亡故后妻子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继续向债务人王某追索借款仍遭拒绝。
1994年,应被告王某的请求,张某(系原告冯某原丈夫)为被告向某储金会借款10000元作保证担保,借期为二个月,月利率3%。因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张某便于1996年2月代被告偿还了储金会借款本息14000余元,被告则立具14000元借条一张给张某,约定借款月息按3分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原丈夫张某与被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订立的借条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应承担偿付借款和约定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出借人亡故,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原告承接债权后,有权要求被告清偿,现原告请求按约定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是对其正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