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是长期以来国人的传统观念,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却给这个传统观念的正确性画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原告费某某与被告费某系父子关系,原告费某某与被告的生母于2004526日离婚后,与本案原告许某于2004129日登记结婚。后两原告购买了本案所涉小区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所有权人为本案两原告。2011219日,被告费某及其女友至该房屋居住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原告和被告相继将门锁换掉,导致对方无法进入该房屋内正常生活。2011315日,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

 

淮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通过购买取得某小区的房屋,并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两原告对该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根据所有权的排他属性,所有权人有权允许或者不允许他人占有、使用该房屋,本案两被告占有、使用该房屋没有合法的依据,两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案件经调解未果,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出前述房屋。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