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射阳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原告张红与被告杨明的婚姻予以撤销。原告起诉时称“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在父母的强行干预下,于200824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被告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红与被告杨明于200824登记结婚。目前原告张红已怀孕。原告的外祖父与被告的祖父是兄弟关系,原告张红的母亲与被告杨明的父亲是堂兄妹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根据原、被告的亲属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被告登记结婚,是我国婚姻明令禁止的,显属违法,故其婚姻依法应予以撤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原告张红与被告杨明之婚姻予以撤销”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