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依法行政 方显政府权威
作者:王军 吴君辉 发布时间:2013-12-03 浏览次数:310
2013年11月29日,盐城市首例房屋征收案件在我院审结日。原告杨某某诉盐城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我院依法进行了宣判: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撤销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24日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盐城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阜宁法院审理。原告所有的房屋在盐城市苏豪名邸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该地块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经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该项目纳入了2012年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被告某区政府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依法进行了认证和公布,并进行了风险评估。 2012年10月10日被告作出了《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后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定了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房屋评估后,被告根据规定与原告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5月20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遂于2013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我院经过审理,合议庭经过评议后一致认为被告做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实体和程序上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城市的旧城改造是反映城市发展的过程,是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物质生活环境,是为了更好的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在当前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城市旧城改造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旧城改造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房屋的征收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案中,被告盐城市某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通过、风险评估、公告、协商等,在与被征收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了征收决定。正因如此,我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中,被告盐城市某区政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值得其他政府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