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确定的新罪名,其把原来由行政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欠薪行为上升为刑事法律调整,意在从刑事措施上打击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前,靖江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审结完毕。靖江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彭某已退出的人民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并责令彭某退出人民币九万二千五百七十六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彭某,江苏省沛县人,徐州闯宇船舶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年底至2012年间,闯宇公司承揽靖江市某造船厂船体分段制造工程,并雇佣数十名工人参与施工。施工期间,被告人彭某从船厂支取了250余万元工程款,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彭某潜逃至广西省岑溪市,逃匿时拖欠工人201211月、12月份劳动报酬。同年312日,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促被告人彭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人彭某仍不支付。20135月,船厂以闯宇公司的全部工程尾款代为支付了被告人彭某所拖欠工人201211月份劳动报酬。至此,被告人彭某尚拖欠43名工人201212月份劳动报酬计人民币132576元,且至今仍未支付。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害人出具了谅解意见书,且被告人彭某能够退出部分款项,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案的宣判,彰显了靖江法院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打击欠薪违法行为、高效捍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