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公司主管获刑六个月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250
泰州某船舶工程公司车间主管王某,负责公司的船体分段业务,在工作期间王某先后七次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采购方共计人民币21000元,并为对方给予照顾。泰州市高港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2010年6月至2011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泰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管加工车间主管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俞某、徐某、梅某、肖某等人的钱物等贿赂共计人民币21000元,并在船体分段等方面给予照应。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监视居住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可折抵刑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