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片商住楼,工程于20101231日竣工验收合格。20111月,被告王某购买该处一楼门市房两间。20116月,王某与原告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两间门市房出租给刘某经营服饰,租期三年。

 

2012716日,刘某正常经营了一天后打烊回家睡觉。第二天一回到店内,却发现店内大量衣服等物品浸满污水。原来昨天夜间,该房屋顶部的下水管道接头处脱落,导致大量污水涌出。刘某与王某及房地产公司就损失问题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衣服损失163660.85元。

 

诉讼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王某,不对该租赁的房屋进行控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则辩称,我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水管爆裂前原告也未向我反映水管异常,我不具备预见开发商铺设的水管会爆裂的能力,无论水管爆裂是质量问题或者是楼上用户使用不当造成,都与我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因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给排水管道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涉案房屋在保修期内,因下水管道脱落对刘某造成了财产损害,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证据表明王某对刘某的财产损失存在不当行为和主观过错,王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刘某公司损失16366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