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建房屋上梁时为示庆祝燃放烟花,却因此引发火灾,并将自己拖入一场官司。近日,盐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沈某与沈某某因同时燃放烟花致胡某经营的超市发生火灾,二人共同赔偿胡某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2011年,沈某某与沈某在滨海某镇上紧邻建房,该房位于胡某经营的超市马路对面。2011528日上午,沈某某、沈某建房上梁时燃放烟花爆竹,不慎有烟花飞入胡某经营的超市二楼,致胡某房屋二楼发生火灾,将胡某的房屋、超市物品等财物烧毁。胡某遂将沈某某、沈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沈某为侵权人,判决沈某赔偿胡某因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108929.6

 

沈某不服滨海法院判决,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审理认为,沈某与沈某某相邻建房,上梁时为示庆祝各自在自家新建房前马路上放花炮,不顾路对面人家及过往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结果烟花飞入对面胡某经营的超市,致使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但不能确定火灾具体是由哪一方的燃放行为造成。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改判由沈某、沈某某共同赔偿受害人胡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