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法院打击虚假诉讼不手软
作者:王利 发布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776
日前,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审结该院新《民诉法》实施以来第一起虚假诉讼再审案,依法撤销了原审决定书,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既打击了违反诚信行为,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012年2月15日,原审被申诉人张某某之兄因资金短缺向原审申诉人李某某借款50万元,原审被申诉人张某某提供担保。同年2月20日,原审申诉人李某某与原审被申诉人张某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张某某欠李某某借款50万元,张某某用其购买的徐州市某地办公用房一套作价50万元抵给李某某,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同日,双方当事人向该院申请司法确认。同年2月22日,该院作出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的决定书。
该院再审认为,原审决定书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理由是:一、李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并无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保证合同关系,其双方在申请司法确认时均作了虚假陈述,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二、涉案《和解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予以确认。《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案中,涉案《和解协议》在签订时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受让人也未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故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该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原审决定书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