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采取对策应对调解率低
作者:孟曙光 发布时间:2008-10-17 浏览次数:669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对1至3季度审结的29件涉及保险赔偿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一个较明显的特点就是调解率低,仅占该类案件的百分之二。
分析认为,出现调解率低的原因如下:1.保险公司代理人不能充分行使代理权。该类案件一般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其代理人特别是代理律师若接受调解意见,往往顾忌不好向保险公司负责人解释,怕有损害公司利益之嫌,通常不愿接受调解,而是要求法院判决,认为这样不需解释,最省事。2.开庭前保险公司一方掌握的证据较少。多数证据在开庭质证时才看到,有些诉讼请求超出了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当庭无法接受调解。3.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客观,明显过高。特别是精神赔偿方面,漫天要价,导致双方意见悬殊过大,极不利达成协议。
如何提高调解率,建议采取以下对策:1.法院主动与涉案较多的各保险公司进行座谈沟通,消除疑虑,疑人不用,放权于代理人。2.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让保险公司充分了解原告的诉求,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求同存异,达成共识。3.法院全面公开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认定原则,使各方当事人心中有数,消除不切实际的幻想。4.对无代理人的原告,法官进行耐心的法律释明,对诉讼请求进行指导分析,以期自愿放弃不合理的部分,接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