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铜转眼变泥块 构成诈骗判罚金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11-29 浏览次数:261
2012年11月1日至5日间,被告人刘宇、许严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废铜线、泥土等作案工具,采取调包的手法诈骗作案2起,骗得赃款计人民币79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刘宇、许严驾驶悬挂假号牌的轿车来到某市X镇邵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销售废铜线为由询问废铜线收购价格,随即被告人刘宇拿出准备好的空蛇皮袋给邵某将车内的废铜线装好,放在后备箱里。后被告人刘宇假装与邵某商谈价格,被告人许严在汽车后排座位上,通过后排座和后备箱之间通道把事先准备好的一袋泥土和该袋废铜线调换好位置。被告人刘宇见状,与被告人许严从轿车后备箱内将该袋假冒废铜线的泥土搬到磅秤上称重,后骗得人民币4160元。
2.2012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刘宇、许严驾驶悬挂假号牌的轿车来到某市J镇太山村五组叶某夫妻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同样的手法,骗得人民币3780元。
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刘宇、许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两被告人退出赃款合计人民币794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两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宇、许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宇、许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宇、许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宇、许严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