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人两名男子冒充交警,假借查处违章车辆的名义向违章司机索要钱财,二人两次作案非法获利共计3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泰州市高港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乔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曹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乔某、曹某两人经过合谋,通过不法途径私自购买了警察执勤服和警用装备,先后两次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招摇撞骗,非法获利共计300元。具体如下:2011829日凌晨,被告人乔某伙同被告人曹某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大转盘附近,冒充人民警察以许某驾驶的货车装货超长为名罚款100元。2011912日凌晨,被告人乔某伙同被告人曹某在泰州大道高港汽车北站附近,冒充人民警察以张某驾驶的货车车灯不亮为名罚款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诉讼中,被告人曹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曹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曹某犯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乔某在招摇撞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在招摇撞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曹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