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心情极度郁闷,明明当时为好哥们担保签字的借款为45元,追究责任的时候却变成45万元。泗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担保数额系笔误,判令王某等人承担45万元的借款连带保证责任。

 

王某与李某是好朋友,去年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从银行贷款45万元,银行要求李某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李某委托了甲担保公司为他的4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但是担保公司又要求李某提供反担保,李某请自己的好友王某等五人向甲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李某和担保公司把反担保合同送给王某的时候,王某心里很不情愿,觉得45万元数额太大了,但是,其他几个一起玩的好朋友都没有拒绝,王某也不好意思拒绝。当王某见到反担保合同的时候,里面竟然写着“担保金额肆拾伍元”,王某想,即使李某还不起钱,我也只承担45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他立马爽快地签了字。甲担保公司顺利为李某在银行的4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李某也及时拿到了45万元的借款。

 

借款到期后,李某因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45万元的借款,并躲了起来,甲担保公司在代李某偿还45万元贷款及利息后,将王某等五名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五人承担45万元的连带责任,偿还欠款45万元。

 

被告王某等五人辩称:担保属实,但是我们只对担保合同中的45元承担担保责任,对原告起诉的其他费用不承担。

 

担保公司称,担保公司为李某担保的是45万元,反担保合同中主债权数额也为45万元,因笔误写为45元,实际担保数额为45万元,并提供当初的担保合同及代为偿还45万元及利息的票据。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李某的担保合同及与被告王某五人的反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主债务人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代其归还借款本息后,则可依法向其追偿,被告五人应当按约承担反担保责任。

 

关于反担保合同中第一条约定主债权为45元还是45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应为45万元,理由如下:一、原告与李某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是45万元,原告之所以与五被告签订反担保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防范自身45万元的风险;二、反担保合同中第一条“反担保人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伍元整”的文字表述上看,与45万元的大写“肆拾伍万元整”仅一字之差,联系反担保合同全文,原告与五被告约定的真实意思应为“肆拾伍万元”,“肆拾伍元 ”应为原告书写笔误;三、关于日常经验法则分析,如果反担保合同五被告仅担保债权仅为45元,原告也无需找来五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有悖常理,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王某等五人对45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