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章华和钱照签订了房租租赁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是:钱照将其所有县电厂门前路西侧1-3层楼租赁给章华经营使用,租期三年,从200836日至201136日;房屋2008年租金为18000元,2009年增长20%,以后每年随行情而定,租金一年一付,于每年36日之前付清。钱照于200836日收取章华保证金1000元。协议签订后,章华按照协议给付租金,并从事经营饭店和旅社活动,后章华又付给钱照第三年的租金18000元。

 

承租房拆迁巨额拆迁款闹风波

 

201076日,钱照所有的该房屋列入拆迁范围。20101015日,钱照和天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对该房屋补偿1263126元外,还对附属物、装修、装潢进行补偿56325元,搬迁补助费583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9192元、营业损失费32428元。2011118日,原、被告就该房屋添置装潢损失进行结算为5219元,对其它损失未达成协议。章华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钱照领取她应得的拆迁补偿,且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钱照返还被其领取的营业损失等共计75196元(其中装潢费用5838元、营业损失32428元、退还租金12000元、搬迁补助费583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9192元、保证金1000元),并要求钱照返还自己的太阳能一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租客房东闹纷争本诉反诉一起告

 

在诉讼过程中,钱照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一、章华在租赁该房屋后就从未实际使用该房,而且未经被告同意,将房屋擅自转租;自己才是房屋赔偿或补偿的主体;章华的太阳能是在拆迁时找不到原告的情况下代为保管。二、原、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已将该租赁期间改为两年,201036日之后,性质已经属于不定期租赁关系,因原告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被告已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并非向原告所说的租期为三年和已交清三年租金。由于原告将房屋转租与他人,影响了整个拆迁进程,被告也享有不到政府更多的优惠政策,给被告造成了损失;2011118日,原、被告就拆迁赔偿、补偿、租金等事宜进行了彻底结算,经双方折抵后,原告尚欠被告1800元,双方在此协议上签字认可,被告认为,这份结算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被拆迁人,根据其与拆迁人所签订的协议,取得了拆迁款项,有合同依据,被拆迁人从拆迁人处所取得的款项无论是否包括了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均与承租人无关。因此,原告的陈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反诉要求章华给付房屋租金1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提供了几个关键的证人证言。

 

查清事实巨额拆迁款分割终落幕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章华租赁钱照的房屋用于经营使用,对所租赁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章华租赁该房屋因未到期该房屋被拆而解除合同,对其造成的停业及房屋装潢损失,应予补偿。对于2010年房屋租金,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钱照称2010年房屋租金为29000元,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又未提供市场同类地区的租金价格,故可参照双方租赁协议中2009年的房屋租金即每年21600元计算,章华2010年共租赁该房屋4个月,应给付钱照房屋租金7200元,因钱照已收取章华租金18000元,还应返还章华房屋租金10800元。对装潢损失,原、被告双方通过结算一致认可为5219元,本院予以确认。对营业损失及搬迁补助费,因拆迁人天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给付钱照营业损失32428元及搬迁补助费5838元,钱照应按照15%给予章华适当补偿,即营业损失为32428元×15%=4864.2元,搬迁补助费为5838元×15%=875.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系拆迁人给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故章华主张该笔款项应属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钱照应给付章华装潢费用5219元、返还房屋租金10800元、营业损失4864.2元、搬迁补助费875.7元、保证金1000元,合计22758.9元,并将太阳能一台返还给章华。钱照辩称章华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虽提供陈金、赵静、凡仁三人书面证言,但该三人均未出庭作证,且章华对此不予认可,故对钱照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钱照反诉称,2011118日,原、被告双方就拆迁赔偿、补偿、租金等事宜进行彻底清算,经过双方结算后,章华尚欠钱照1800元,虽提供双方的结算清单一份及证人言作为证据,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结算清单上“2011118号房屋已结清,小乔欠1800元”系钱照儿媳书写,章华对此不予认可,且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拆迁赔偿、补偿、租金等事宜进行彻底清算,故对钱照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钱照给付章华22758.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钱照将一台太阳能返还给原告章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