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家人生病借款 未用于家庭生活不是共同债务
作者:徐一峰 发布时间:2013-11-29 浏览次数:270
2013年5月27月,被告倪某以家人生病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13万元。2013年6月3日被告倪某再次以家人去上海看病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15万元,两次借款合计28万元。之后被告倪某一直未还,原告遂于2013年8月5日将被告倪某及其妻子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倪某、赵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审理中被告倪某未到庭,被告赵某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及其家人在被告倪某借款的时间未有人生病住院。被告倪某系在职教师,有固定收入,在被告倪某借款期间家庭未购买大额商品或者其他大额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倪某向原告王某借款,该借款虽发生在被告倪某与被告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赵某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倪某借款期间其家人并无人生病看病,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赵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