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养小狗惹风波 主人过失要担责
作者:陈伟 发布时间:2013-11-29 浏览次数:263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近日,金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宠物狗的主人张某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了10000余元的代价。
2012年4月,原告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使时,遇到被告张某家饲养的散跑的小狗,避让不及,与小狗相撞摔倒致髌骨骨折,原告为此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被告张某则认为,其饲养的小狗并没有撞倒原告,是原告骑车速度过快摔倒,压到了被告家的小狗,受伤是其自己过错造成的,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被告家饲养的小狗,避让不及并与之相撞受伤,被告张某作为小狗的饲养人,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任由小狗在非机动车道里行走,给他人安全带来隐患,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原告在行驶过程中,遇到路口疏于观察,未能减速慢行,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对自己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华某各项损失13323元。
公民在饲养宠物时一定要尽到管理义务,防止宠物伤害到他人,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