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汉今年78岁了,虽然岁数大了但身子骨还硬朗的很,经常坐公交车外出。81日中午,刘老汉像往常一样在江南商场处乘车,因为口渴,刘老汉到公交公司车站驾乘人员休息室开水房内灌开水,打完水后,刘老汉刚想出来,就被过道内被一黑狗咬伤。刘老汉随即报警,并由民警将其送到常州市疾病控制防疫中心进行治疗,共花去医药费308.5元。

 

无缘无故被狗咬伤,还受了惊吓,刘老汉向钟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医疗费308.5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法官调查发现,其实那只狗也不是公交公司的人养的,是只流浪狗,因为寻找食物来到了公交公司驾乘员休息室,工作人员看其可怜也未将其赶走,所以就出现了刚开始的一幕。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公交车站作为公共场所,被告容许犬只滞留在车站休息室区间内,应当视为动物管理人,原告在此遭狗咬伤,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08.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失,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