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严格审查,将私家轿车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使用,车祸造成车辆损失4万余元,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出租方自担三成责任。

 

20121125日,张某持苏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到汽车租赁中介门市租车,经租赁中介介绍,蒋某以租金200/天将自有私家轿车租给张某使用。次日,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修理费、施救费、使用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张某年满十六周岁并且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毁损,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蒋某虽然要求张某出示驾驶证、身份证,但没有对人、证一致进行严格审查,在未确保张某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任由张某将车开走,其对事故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蒋某自担30%的民事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