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确认案件的救济途径
作者:张桓 发布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1603
司法确认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纠纷的积极作用,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执行力。
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规定司法确认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司法确认后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书为裁定书。那么,法院出具的确认裁定书如果出现错误,当事人及案外人对自己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呢?
一、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案外人撤销制度,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据此,在司法确认案件中,如果确认裁定书确有错误,案外人则可通过这一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当司法确认裁定书损害协议当事人的利益时,当事人又应该如何进行救济呢?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法确认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因此应该适用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上诉。
笔者认为,由于人民法院的过错致使确认后的协议内容错误或者违法,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撤销司法确认裁定书,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而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致使裁定书出现错误,则不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司法确认程序突出的特点就是方便、快捷解决纠纷,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使法院驳回确认申请,双方也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申请法院确认,或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没必要通过对司法确认裁定上诉、申请再审的程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对于调解协议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则法院在出具裁定书之前,完全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提交承诺书,并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充分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从而有效避免出现这一情况,保证司法确认程序的严肃性、高效性。
因此,当事人收到确认有效裁定书和驳回申请裁定书后,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应申请再审。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