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职业保障建设摆上了议事日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确保法院、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职业化建设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仅仅是物质保障,还要有精神支撑,有与职业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理念、职业品质、职业技能作保障。过去,我们在缺乏制度保障或制度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非常强调素质,事实说明,没有必要的制度保障,素质难以提高,即使有那么一点素质,也难以抵御对司法的干扰、干涉、干预。那么,有了制度保障,同样离不开法官素质这个内在因素,正如卡多佐所说的,法官的品格是正义的唯一保障。

 

古人说,自知者明,知人者智。法官要正确认识自己,认清自己的地位作用,认清自己的责任使命,还要认清自己的差距和不足,这是提高素质的内在动力。“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由于历史原因,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法官,没有经过严格正规系统的法律训练,没有受到良好的法律教育,法律理念不深刻,法律知识不系统,不能很好地用法律知识去解释和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往往囿于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致使案结事不了,事了人不和,不能很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几年,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加大了公务员招录的力度,这些年轻的公务员虽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又有相当部分缺乏对社会的理解和群众工作经验,不能很好地把情、理、法融合起来,也难以达到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这些年,涉诉信访案件大量涌现,绝大部分不是案子判错了,而是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当事人“不理解”。毋庸置疑,还有些法官存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形式主义和奢靡之风。对法官来说,群众观点是一种责任、一种素质、一种标准、一种方法,但有些人就是缺少群众观点,对群众缺乏感情,不能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有些人长期改不了“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衙门习气,冷漠无情,高高在上,司法缺乏应有的温情;更有甚者,以权谋私、以法谋私、以案谋私,严重败坏了司法的形象。这些现象有的已不是个别现象,我们每个法官都要扪心自问,自己身上有没有这些问题,难道真的达到职业法官精英法官的要求了吗?知不足而奋进,知耻而后勇,如果有这些问题,就要勇于承认、勇于改正,及时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脸、治治病。

 

信仰法律、忠于法律,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最高原则。信仰,是发自内心的相信和尊敬,是把敬重法律、维护法律、实施法律作为自己最高的行为准则。实施法官职业化,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决定了法官必须信仰法律、忠于法律。我们不禁要反省,我们能做到吗!几千年的行政代替司法的制度沿袭和文化积淀,在长期的法院地方化、行政化现实笼罩下,一些人几乎已养成了一些习惯,一些根深蒂固的理念,当法律与权力、法律与人情、法律与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有些人已经习惯去做什么样的选择,以致不惜玷污法律,让司法蒙羞。那么在职业化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我们再不能把法律当作谋生的工具了,而要当作推进政治文明、社会进步的崇高事业;当遭遇法律与权力博弈时,我们再不能唯唯诺诺了,要以维护法律尊严的精神,拿出“无畏于权、无畏于损、无畏于恶、无畏于诽、无畏与艰”的浩然正气;当法律遇到金钱美色的诱惑时,再也不能利令智昏、利欲熏心、徇私枉法了,要义无反顾地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与廉洁从来是联系在一起的,法官的全部职业活动就是维护公平正义,法官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服务者,奉献给社会的也是公平正义。从一定意义上讲,推进法官职业化,首先要解决或确保的是法官的廉洁问题。因为,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保持法官的内心高尚与自重。“法律人要甘于寂寞,要始终保持一份内心的安静”,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做到克己、克私、克欲,守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熬得住艰苦、顶得住歪风、管得住小节,坚守住廉洁的法官品格,以实现廉洁奉公,公正司法。

 

总之,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新形势下,法官还有包括提高司法能力等许多工作要做,切实在思想上、道德上、理念上、能力上应对好职业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