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时间打瞌睡 再打老师犯了罪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312
上课时在课堂上睡觉,被老师发现叫到办公室批评后不但不服还将老师打伤。11月25日,江苏省沭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苏友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现年17岁的钟苏友是一名高中二年级的学生。2013年10月9日8时许,钟苏友因在课堂上睡觉,被老师郝振华发现,后被叫到该学校老师办公室,钟苏友不但对郝老师的批评不服,还当面顶撞老师并持玻璃杯砸郝振华头部,致郝振华左颞部一处头皮创口,长度达6cm。经鉴定,郝振华头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钟苏友的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郝振华达成协议,并履行了给付义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中,法院对未成年的被告人钟苏友的家庭环境、教育学习、日常活动作了调查。了解到被告人钟苏友生活在普通农民家庭,其父母因忙于生计,忽视了对子女的教育;被告人钟苏友年少自控能力差,对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认识不足,一时冲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钟苏友能认识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并表示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其法定代理人也表示今后对被告人钟苏友严加管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苏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苏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钟苏友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苏友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苏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钟苏友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钟苏友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钟苏友适用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