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招聘的员工没干几个月便携销售款玩起了失踪,在听说员工的下落后,老板带着员工去追讨款项。在没堵到人的情况下,老板一怒将员工朋友的轿车砸了个稀烂。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宿迁人林某与朋友合伙在当地开了一家塑料包装制品公司,专门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今年年初,南京的赵某从网上看到了该公司的相关介绍,便毛遂自荐主动打电话给林某称自己有丰富的销售经验,愿意到林某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经过面试后,林某发觉赵某挺不错,便定下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赵某也确实有销售才华,短短的一个月内销售额便达到了40万。于是,林某便正式聘用赵某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赵某也将老婆孩子从南京接到了宿迁。谁知好景不长,赵某在某次业务完成后,突然携销售款带着老婆孩子玩起了失踪,等到林某发现不对时,在公司宿舍里看到的只剩下赵某一家的衣物行李。

 

今年五月份的一天下午,林某接到公司门卫电话,称赵某回到了公司,想拿回落下的行李。于是林某赶紧赶回公司,并招呼3名员工一起去堵赵某。赵某见到来势汹汹的林某等人慌忙逃窜,林某在追赶不及的情况下悻悻返回,看到公司门前停放的一辆南京牌号的轿车,便上前询问。轿车司机称系赵某朋友,应赵某要求,帮他从南京送到宿迁来拿东西。林某听闻后,恼怒之下将车内人员拉出,拾起板砖、木棍就对轿车一通乱砸,将车灯、玻璃系数砸碎。随后林某又找来美工刀,将车胎全部划坏方才罢休。

 

次日上午,林某到公司上班,看到停放在公司门口的轿车后犹觉得不解气,四处转悠了一圈后,再次拾起一块砖头,将车雾灯、车顶玻璃砸了粉碎。经鉴定,被毁坏车辆的修复费用价值人民币28463元。案发后,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车主经济损失3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宿迁市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居住社区意见,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