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纠纷约架 聚众斗殴获刑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312
两伙人因琐事引发纠纷,随后又各自纠集“好兄弟”过来聚众斗殴,幸亏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才避免了流血事件的发生。泰州市高港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其中一名被告人卢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经查,2012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卢某与庞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泰州市高港区畅音阁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音阁”),因琐事与刘某、陶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卢某指使庞某打电话让张某(另案处理)带人过来,闻讯赶至“畅音阁”的张某殴打刘某。陶某打电话让刘某涛(另案处理)及司某带人前来斗殴。被告人卢某指使庞某打电话让林某(另案处理)带人前来斗殴。
刘某涛等人赶往“畅音阁”,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老大桥南侧时遇到刘某,刘某见被告人卢某等人从“畅音阁”出来,便带着刘某涛等人追上卢某,对其拳打脚踢,后将卢某押往“畅音阁”。
林某接到庞某的电话后,纠集了林勇、林某湖、林某权、林某俊赶往“畅音阁”,并在永安洲镇老大桥南侧遇到在此聚集的庞某、张某等人。后,庞某、张某等人均手持木棒等物向西追刘某等人准备斗殴。在见到接到报警赶至现场的民警后,双方人员便四处逃散,被告人卢某亦趁乱逃离现常。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组织他人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卢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辩称其系从犯并且主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本院认为此辩称与事实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