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系派出所聘用保安联防队员,担任微机员,协助户籍民警管理户口,负责二代身份证信息录入等工作。王某不知好好珍惜工作,却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利用操作电脑录入信息之机,为社会上可疑人群甚至犯罪嫌疑人办理假身份证,最终领刑一年九个月。

 

据查,20083月至2012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本应注销的空挂户籍及重复户籍非法提供给事先合谋好的朱某,朱某通过李某等人将能通过公安机关以不真实的信息办理身份证的情况,以贴小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向外宣传,联系实际办证人,以每张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实际办证人拿到未注销的户口信息资料后,在被告人王某的协助下以公安机关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正常途径办理了照片是本人,而信息是他人的二代身份证。被告人王某共参与为他人办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6张。其中1名实际办证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某县公安局于2008726日网上追逃,201011月刘某以刘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试图逃避侦查。违法办证期间,被告人王某收取朱某等人所送贿赂款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受公安机关委托,利用其办理身份证的职务便利,违反身份证办理的相关规定,滥用职权,为他人办理伪造的身份证,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未赋予被告人王某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职权,派出所安排其操作电脑录入信息,更多体现的只是“劳务”性质,认定授予其办理身份证职权证据不足。其为他人办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时,虽然利用了输录信息的便利,但结合其身份、从事的工作及犯罪的故意,认定其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比滥用职权罪更为适当。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